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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er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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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超過納入企業(yè)當(dāng)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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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(yōu)選京、津、冀地區(q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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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試點省市納入企業(yè)排放邊界范圍內(nèi)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;
僅來自二氧化碳氣體項目,且水電項目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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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(chǎn)生的減排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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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《天津市碳排放權(quán)交易管理暫行辦法》;
2015年7月《關(guān)于天津市碳排放權(quán) 交易試點利用抵消機制有關(guān)事項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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